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段四喜,绰号“喜仔”,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弄**号。2013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9月2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南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四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段四喜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余某某(另案处理),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3月一天下午,被告人段四喜在景德镇市昌江区新枫路华达超市门口公交站台边,向余某某贩卖了300元的冰毒,余某某现金支付段四喜300元;
2、6月9日下午,被告人段四喜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戴家弄农业银行门口,向余某某贩卖了200元的冰毒,余某某现金支付段四喜200元;
3、6月10日下午,被告人段四喜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曙光路太白园农商银行门口,向余某某贩卖了200元的冰毒,余某某现金支付段四喜200元。
2020年6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段四喜在景德镇昌江区服装一厂赣州银行门口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南分局抓获归案。经对段四喜进行现场快速测定尿检板(多项毒品联合检测试剂盒)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尿样检测照片及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段四喜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四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四喜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四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剑云
检察官助理:宋豪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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