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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威抢劫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段威,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7********,河南省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乡**村**组;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威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段威经预谋携带壁纸刀、双肩包等作案工具步行至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金地格林小区中国农业银行ATM机附近伺机抢劫,后尾随到此办理业务的商某某行至金地格林小区B区19号楼处,用手捂商某某口鼻处并持壁纸刀相威胁,劫取商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2400元及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其间将商某某手部划伤,后被告人段威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商某某双手多发软组织裂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二)同年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段威步行至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小区伺机抢劫,尾随被害人王某某进入其位于该小区**号楼**门**号的家中,使用事先准备的面粉抛洒向王某某面部,并持随身携带的酒瓶殴打王某某头部,后被王某某及家人控制。期间,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损伤。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额部软组织裂伤、左某某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本案经被害人商某某、王某某报警案发,被告人段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所抢劫现金人民币2400元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一)认定上述第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诊断证明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段威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二)认定上述第二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段威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持凶器及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入户抢劫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亚南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段威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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