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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宏辉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壶检刑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壶关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壶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因得知其母亲在本村被任某某殴打遂到达现场后,与任某某发生争执并打架,段某某持匕首朝任某某头部戳去,致任某某头部和左眼受伤。经伤情鉴定,任某某头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其左眼损伤为轻微伤。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郭某甲、郭某乙、赵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伤情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壶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娟娟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上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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