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段小兵,(曾用名:段小宾),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资兴市鲤鱼江大兴东路居委会**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18日被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7日被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6日被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小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小兵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6日8时许,被告人段小兵窜至鲤鱼江十字路口工商银行门口人行横道,发现受害人庞某某骑着一辆女式摩托车在路口等红灯,右边衣服口袋内有一台手机。被告人段小兵上前把庞某某衣服口袋内的一台OPPOA59S手机盗走。之后,段小兵将该手机以350元的价格在郴州市北湖公园附近卖给了一个中年男子,所得赃款被挥霍一空。经资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段小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段小兵户籍证明、监控视频截图等;2.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段小兵的供述和辩解;4. 资价认定[2017]88号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小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红珍
2020年10月8日
附:1. 刑事侦查卷宗贰册、讯问光盘贰张;
2.被告人段小兵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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