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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建峰强奸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段建峰,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16211986********,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现住岳池县**镇**街**号**楼**号,无业。因涉嫌强奸罪,段建峰于2019年11月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建峰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8日和自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段建峰翻窗进入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小区**栋**楼**号房屋,并从该房屋翻窗进入**楼**号房屋,在翻动该房屋客厅的一个资料夹时,惊动了在卧室看书的被害人魏某某。在魏某某到客厅查看情况时,段建峰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威胁魏某某不要吵闹和报警,在魏某某告知其不会报警后,段建峰要求魏某某把衣服脱了照相以作为不报警的承诺,魏某某在段建峰的胁迫下脱掉了衣服任由段建峰对其进行拍照,在此过程中段建峰产生了强奸魏某某的想法,遂将魏某某的眼睛用透明胶缠住并用毛巾遮住,还将魏某某的手和脚用透明胶进行了捆绑,在魏某某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了强奸,事后段建峰清理并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建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建峰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建峰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段建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段建峰在有期徒刑4年至5年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红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段建峰现被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散页材料10页、光盘5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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