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建新招摇撞骗案)_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段建新,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单元****号,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单元****号。2002年7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07年9月1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9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4日被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建新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中午,被告人段建新窜至荣县旭阳镇环城南路150号门市向被害人邓某某表明欲嫖娼,邓某某告知段建新可向其介绍卖淫人员和卖淫嫖娼价格。之后,段建新拿出一黑色印有国徽的证件夹,在邓某某面前一晃,谎称自己是公安,并用对讲机假装喊人来处理,要求邓某某出钱私了此事,邓某某因害怕被迫以300元私了此事。随后,段建新又窜至荣县旭阳镇环城南路126号门市,以同样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罗某某950元。正待段建新离开时,段建新被邓某某的老公及罗某某抓住并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骗钱款退还给二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段建新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建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建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建新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建新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段建新具有犯罪前科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段建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段建新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段建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霞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段建新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