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段志毅,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腾冲市**镇**社区**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0日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伦忠,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会**号,住云南省腾冲市**镇**社区**小区**号。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4月1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梁红磊,曾用名梁落磊,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镇**村**号,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根,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8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及住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会**社**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洪彦标,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81********,白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洪建华,曾用名洪灿标,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84********,白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路**小区**幢**单元**号,住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中学家属区。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4月1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尹玉萍,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会**号,住云南省腾冲市**镇**社区**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郭云殿,曾用名郭永刚,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82********,汉族,中专文化,机电设备安装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会**寨**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龚思伟,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会**号,住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镇**家属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伦忠、段志毅、梁红磊、李根、洪彦标、洪建华、尹玉萍、郭云殿、龚思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何伦忠和被告人段志毅共谋加工“阳光胶囊”贩卖给吸毒人员。二人商定,由何伦忠负责购买地芬诺酯原料和找人加工胶囊,段志毅负责贩卖。二人在昆明购买到地芬诺酯原料后到药材批发市场购买中药大黄粉进行混合,再交由黄**(另案处理)代为加工为胶囊。加工胶囊完成后黄**通过物流运输等方式将“阳光胶囊”从昆明运往腾冲交给何伦忠、段志毅。之后段志毅将“阳光胶囊”贩卖给腾冲、梁河、瑞丽等地药房的被告人李根、龚思伟和王**、寸**、何**、徐**、徐**、李**、陈**、张**、桂**等人。被告人尹玉萍受段志毅、何伦忠的安排购买胶囊壳、胶囊填充器、塑料瓶等帮助段志毅加工、贩卖“阳光胶囊”。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何伦忠、段志毅共计六次加工“阳光胶囊”1889000粒,净重约756190克。其中:2016年4月加工200000粒,净重约82000克;2016年11月加工200000粒,净重约82000克;2017年4月加工300000粒,净重约123000克;2017年9月加工300000粒,净重约123000克;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加工279000粒,净重约114390克;2018年3月加工610000粒,净重约231800克。
2017年以来,洪彦标和洪建华共谋加工、贩卖“阳光胶囊”给吸毒人员,并多次购买地芬诺酯用于加工“阳光胶囊”。洪彦标通过微信等方式贩卖“阳光胶囊”给赵**等人。洪建华多次向吕**、张**等人贩卖“阳光胶囊”,并安排洪彦标通过快递寄送胶囊,洪建华通过微信收款并跟踪“阳光胶囊”效果。
2018年3月份,洪彦标在得知何伦忠、段志毅让黄**代加工了 61 万粒“阳光胶囊”后,洪彦标安排黄**偷拿部分何伦忠、段志毅加工好的“阳光胶囊”及尾料,并伙同洪建华将胶囊寄到检测机构进行成分检测。在知道何伦忠、段志毅加工的“阳光胶囊”中含有地芬诺酯成分的情况下,2018 年9月份将上述胶囊尾料和成品添加辅料后让黄**代加工了 44000粒蓝色“阳光胶囊”进行贩卖,净重约17600克。
2018年12月18日,段志毅安排尹玉萍通过微信向武汉大华伟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员工彭**(另案处理)购买1000克地芬诺酯,大华公司通过申通快递寄给段志毅,段志毅、尹玉萍使用地芬诺酯混合其他辅料后手工灌装胶囊后进行贩卖。
2019年1月3日和2月14日,段志毅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梁红磊两次购买地芬诺酯1000克和6000克,梁红磊从河南通过快递将地芬诺酯发往云南腾冲,段志毅、尹玉萍收到地芬诺酯后混合其他辅料后手工灌装胶囊进行贩卖。
2019年2月28日,段志毅、尹玉萍从腾冲乘坐飞机前往河南省新郑市与梁红磊当面购买地芬诺酯33000克。梁红磊通过“一米滴答”物流将地芬诺酯从河南郑州发往云南昆明。3月6日段志毅、尹玉萍在昆明接到地芬诺酯,并购买中药材大黄粉混合后交给黄**准备加工30万粒胶囊。黄**将段志毅的原料拉到被告人洪彦标的位于昆明市盘龙区俊发城紫微(薇)苑小区仓库后,洪彦标偷换了段志毅的一半的原料后混合了等量的辅料,之后将段志毅的原料和自己偷换的原料分别交给黄**加工胶囊。黄**为段志毅加工了287500粒黄色直板胶囊,净重约117875克,一部分在昆明交给段志毅,一部分通过物流寄到腾冲给段志毅。黄**为洪彦标加工了186400粒黄色斜板胶囊,净重约74560克,交给洪彦标伺机进行贩卖。
2016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李根向段志毅大量购买“阳光胶囊”后,通过微信、淘宝网店等方式贩卖“阳光胶囊”给程云(另案处理)等人。2017年3月以来,李根安排被告人郭云殿在昆明等地帮其快递胶囊。为逃避检查,二人购买未实名认证的电话卡相互联络,通过使用“风湿定”胶囊包装壳、说明书和生产日期印章伪装胶囊,使用虚假姓名和未实名认证的电话等方式快递胶囊。经司法会计鉴定,李根涉嫌贩毒收入金额合计为10,743,811.85元,贩卖胶囊状毒品数量合计731960粒,净重约296327.5克。其中:李根在2018 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共贩卖出生产日期为“20180318”,生产批号为“20180301”的金色银底“阳光胶囊”125870粒,净重约47830.6克。2017年3月18日至2019年6月22日期间,郭云殿使用银行卡及微信共向李根收取钱款442,236.31元。
2014年以来,被告人龚思伟在德宏州梁河县曩宋乡曩宋街经营“曩宋大药房”,从事药品销售。龚思伟明知段志毅向其推销的“阳光胶囊”为三无产品,不属于药品的情况下,仍多次向段志毅购买后进行贩卖。2018年至2019年,龚思伟多次向陈**销售“阳光胶囊”,并通过微信和银行卡收取销售款87395元;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7月4日以120元每板的价格,向陈**6次销售“阳光胶囊”590板,销售金额为70780元;2019年6月22日向雷**销售“阳光胶囊”3板,销售金额为360元。合计销售金额为158535元。经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胶囊无标签标识,不具备药品属性,不能认定为药品。
2019年7月5日,民警在腾冲市**镇**社区**小区将段志毅、尹玉萍抓获,从二人住处卧室衣柜和车库内查获含有地芬诺酯成分的毒品金色胶囊 13754粒,净重5683.14克。7月6日在云南省盈江县**镇**路**号王**处查获含有地芬诺酯成分的毒品金色胶囊104粒,净重42.65克;云南省盈江县**镇**路 **号“振盈大药店”寸**处查获含有地芬诺酯成分的毒品金色胶囊 139粒,净重55.59克。
2019年7月5日,民警在德宏州瑞丽市杭瑞高速公路瑞丽收费站将何伦忠抓获。
2019年7月5日,民警在昆明市五华区城市驿站温泉酒店8105房间将李根抓获;在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栋**单元**室将郭云殿抓获,当场从其家中查获含有地芬诺酯成分的毒品金色胶囊 13237粒,净重 5293.39克。
2019年7月5日,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幢**单元**室将洪彦标抓获,从其住所及租赁的仓库内查获含有地芬诺酯成分的毒品金色胶囊180621粒,净重71876.63克,袋装地芬诺酯4袋,净重9757.61克。在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中学教职工宿舍将洪建华抓获。
2019 年7月6日民警在云南省梁河县囊宋镇“囊宋大药房”将龚思伟抓获,查获含有地芬诺酯成分的毒品金色胶囊10粒,净重4.2克。同日在陈**租住的出租房内查获含有地芬诺酯成分的毒品金色胶囊 50粒,净重20.5克。在云南省梁河县**镇**街“梁昌药店”陈**处查获含有地芬诺酯成分的毒品金色胶囊 1400 粒,净重563.5克。在腾冲市**镇**龙马大药房段**处查获含有地芬诺酯成分的毒品金色胶囊2290粒,净重958.9克。在云南省腾冲市**镇**街“东骏大药房”蔺**处查获含有地芬诺酯成分的毒品金色胶囊220粒,净重88克。
2019年9月5日民警在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正商瑞钻小区将梁红磊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志毅、尹玉萍贩卖、运输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地芬诺酯797190克的行为,被告人何伦忠贩卖、运输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地芬诺酯756190克的行为,被告人梁红磊贩卖、运输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地芬诺酯40000克的行为,被告人洪彦标、洪建华贩卖、运输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地芬诺酯101917.61克的行为,被告人李根、郭云殿贩卖、运输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地芬诺酯296327.5克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八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思伟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达158535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洪建华、尹玉萍、郭云殿系从犯;何伦忠、段志毅、洪建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本罪,是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夷鹏
检察官:李光晋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九名被告人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9册;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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