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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忠怀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245号

被告人段忠怀,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号。曾于2018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0日。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忠怀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段忠怀在宝安区**街道**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将被害人梁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华为荣耀10手机盗走。

2019年11月26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位于宝安区**街道**巷**号段忠怀的住处将其抓获,并根据其供述在家中缴获被盗手机一部。

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深蓝色华为手机一部;2.书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忠怀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忠怀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忠怀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段忠怀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段忠怀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段忠怀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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