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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成瑞交通肇事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段成瑞,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物流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工业园区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成瑞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3时30许,被告人段成瑞驾驶宁B**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B**挂号中集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达拉特旗X64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2公里加73米处时,与沿X64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李某某驾驶的津C**号半挂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及李某某所驾车乘车人王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段成瑞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此次事故,被告人段成瑞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某、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成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成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应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荣生

检 察 员:李  琴 

2020 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段成瑞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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