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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房伟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段房伟,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房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段房伟在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路国瑞城附近寻找盗窃目标,其路过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位于**街的**店铺时,发现店内没人,便将该店铺的门把手蹬断,然后进入店中。段房伟将店内的一瓶茅台酒,三条中华、两条黄鹤楼、两条芙蓉王、一条白沙、一条南京共九条香烟及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收银柜盗走,随后段房伟在海口市秀英区炮台附近将部分香烟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男子,同年11月20日23时许,段房伟在海口市**路**烟酒行以人民币12900元的价格将一瓶茅台酒及两条黄鹤楼香烟卖给了林某某,段房伟将剩余2000元现金和香烟以及销赃所得钱财均用于自己使用及日常消费。2019年11月27日12时许,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村**号抓获被告人段房伟。

民警在林某某处扣押茅台酒一瓶,黄鹤楼香烟二条,已全部发还被害人王某某。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531.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商品明细、DNA比重线索通知、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段房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房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房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531.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段房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段房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段房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段房伟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辜望成

检察官助理:姜 琦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段房伟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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