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段文有,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镇**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队。1998年9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由蔚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24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菊军,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镇**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队。1998年9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由蔚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24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文有、段菊军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8月3日,被告人段文有与段菊军伙同陈某某(已判刑)、章某某(已判刑)因怀疑其窝棚被盗是同在蔚县小五台山中台衡山刨药材的山门村村民所为,而来到山门村村民的窝棚盗窃药材。期间,遭到在此看门的被害人王某某制止,四人即上前殴打王某某,并用绳子将王某某捆绑在窝棚外的立柱上,将部分药材盗走。下午15时许,山门村刨药材村民回来时,发现王某某已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绳子勒颈致机械性死亡。段文有、段菊军于2019 年7 月24 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章某某、陈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段文有、段菊军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文有、段菊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时遇到阻拦而当场使用暴力,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利鸿
检察员:魏满萍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段文有、段菊军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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