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段文,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段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6年2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段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文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凯旋、被害人近亲属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5月31日7时许,在镇江新区大港益华广场建筑工地1号裙房平台附近,工地木工周某甲与钢筋工周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互殴,工地钢筋工陈某某、彭某某等人看到后分别对周某甲实施殴打,后被在场人员劝开。王某某(已判决)见姑父周某甲被打后,遂纠约在该工地做木工的被告人段文及段某某(另案处理)等多名老乡至现场,并指认对方打人者为彭某某。后王某某、段文、段某某等人上前对彭某某围殴,引发在场的周某乙等钢筋工一方与王某某等木工一方在现场捡拾了木方、钢筋、钢管等工具进行互殴,致周某乙被王某某一方的人员用钢管击中头部。现查明,段文持械击中周某乙肩部附近。经鉴定,周某乙的损伤构成重伤。
被告人段文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诊疗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肖某某、陈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段文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文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段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段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段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朱莉莉
检察官助理:朱楚楚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段文现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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