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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昌海、牛绕东等聚众斗殴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段昌海(绰号“海心”),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现住福建省永泰县**镇**纺织厂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绕东,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云南省曲靖市,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永泰县**镇**纺织厂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健(绰号“杨广”),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路**号附**号,现住福建省永泰县**镇**纺织厂宿舍。因猥亵他人,于2018年7月13日被永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章勇,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现住福建省永泰县**镇**纺织厂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建,曾用名李松松,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现住福建省永泰县**镇**纺织厂后面。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冰雪,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8********,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现住福建省永泰县**镇**纺织厂宿舍。因猥亵他人,于2018年7月13日被永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鹏,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现住福建省永泰县**镇**纺织厂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胖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云南省曲靖市,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永泰县**镇**纺织厂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云南省曲靖市,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永泰县**镇**纺织厂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昌海、牛绕东、杨健、李章勇、李建、卢冰雪、肖鹏、蒋某某、吴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段昌海、李章勇、肖鹏、李建和卢某甲等人在永泰县天宇酒店KTV唱歌。23时许,因被告人段昌海女朋友卢某甲被被告人牛绕东骚扰,被告人段昌海遂纠集其贵州老乡即被告人卢冰雪、叶某某、周某某等人到永泰县天宇酒店门口集合,段昌海和李章勇纠集了杨健,并让李建纠集贺某某、陈某某、杨某甲到天宇酒店门口集合,并通过卢某甲、杨某乙微信与牛绕东、吴某某、朱某某、蒋某某等人约架。接着,被告人段昌海同杨健、李章勇等人到达牛绕东等人所在的永泰县樟城镇南门中心市场烧烤摊,并与牛绕东等人发生言语冲突。23时26分许,被告人段昌海与杨健纠集的罗某某到场,罗某某到场后就动手将正在烧烤摊位置买单的牛绕东拉拽至烧烤摊后面的桌子空地处,段昌海冲上前先殴打了牛绕东一拳,紧接着,卢冰雪、肖鹏、李建、杨健、周某某、贺某某、陈某某、杨某甲等人与牛绕东、吴某某、朱某某、蒋某某开始使用烧烤摊的玻璃啤酒瓶、塑料椅子、桌子等工具互殴,造成牛绕东、吴某某、朱某某、肖鹏等双方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牛绕东、吴某某、朱某某、肖鹏、杨健的损伤均属轻微伤,被告人段昌海的右眼部未检见明显损伤痕迹,被告人蒋某某的左肩胛区未检见明显损伤痕迹。

2019年5月14日1时20分许,被告人牛绕东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与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等人在**纺织厂门口等待民警到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鲍某某、卢某乙的证言;3.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5.视频监控录像;6.被告人段昌海、牛绕东、杨健、李章勇、李建、卢冰雪、肖鹏、蒋某某、吴某某及同案人朱某某、周某某、贺某某、陈某某、杨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昌海、牛绕东、杨健、李章勇、李建、卢冰雪、肖鹏、蒋某某、吴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连光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段昌海、牛绕东、杨健、李章勇、李建、卢冰雪、肖鹏、蒋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及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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