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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明峰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17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8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7日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本市******号门口处,盗走被害人徐某某车内的8包黄鹤楼牌香烟(价值约120元),后逃离现场。当月21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路**门诊部将段某某抓获归案。

二、2019年9月21日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本市**镇**街**号门口处,盗走被害人崔某某车内的5包黄鹤楼1916香烟 (价值约400元)、4串木质手串 (自报价值12433元)和1把军刀 (自报价值1546元),后逃离现场。

三、2019年9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在本市**镇**街**巷**门口处,盗走车内的4包香烟(价值不详),后逃离现场。

2019年9月23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村**沐足店楼下路边将被告人段某某抓获。破案后,被盗财物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电筒等物证;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徐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48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扣押财物移送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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