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晓刚妨害作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段某甲,曾用名段某乙,绰号无,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88********,汉族,初中,系包头市东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巷**栋**号,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萨拉齐镇**园**区**号楼**户,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经包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经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6日,吉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向土默特右旗公安局报案称其三人被李某某等人殴打,其所驾驶的汽车玻璃和4部手机被砸,2018年1月31日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段某甲受李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指派通过贿买张某甲、周某某,要求张某甲、周某某、出具书面撤案申请并销毁手机内证据,严重干扰了案件的办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复印件

2.书证: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

(2)2019年6月26日包头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证明;

(3)土公九受案字{2018}1号受案登记表;

(4)呈请立案报告书;

(5)2018年1月31日土公立{2018}69号立案决定书;

(6)2018年1月6日张某甲的报案材料;

(7)借条复议件;

(8)2018年1月26日张某甲出具的伤情鉴定申请书;

(9)2018年2月12日周某某出具的撤案申请书;

(10)2018年2月12日张某甲出具的撤案申请书;

(11)2020年4月13日包头市公安局扫黑办出具的情况说明;

(12)公安人员提取的“24小时警局截图”;

(13)住院病历复印件;

(14)照片。

3.证人张某甲、周某某、张某乙、吉某某、肖某某、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1)2019年12月19日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包)公(损伤)鉴字{2019}1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2)2018年2月1日土右旗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土右价认字{2018}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1)讯问视频;

(2)询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通过贿买方式,阻止他人作证,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甲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美英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

3.光盘十五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本起诉书所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