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438号
被告人段晓辉,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晓辉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1日,杨某某(在逃)注册成立了遂宁市**商贸有限公司,由郑某某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及投资咨询。
公司成立后,杨某某于2013年6月中旬安排唐某某(已判决)任遂宁**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至案发。期间,唐某某招聘被告人段晓辉到遂宁**商贸有限公司上班担任业务经理(负责公司采购等事务)并兼任业务员,段晓辉介绍陈某某(已判决)到遂宁**商贸有限公司上班担任业务员。被告人段晓辉于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在遂宁**商贸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均使用假名。
遂宁**商贸有限公司虚构黑龙江**市**生物科技园6万亩玫瑰花种植及深加工高技术产业项目,并以该项目需要资金为名,在遂宁市城区向群众进行宣传,承诺按照群众投资金额的3%按月支付资金利息,在遂宁非法集资人民币3600余万元,除去返还利息人民币210余万元外,给被害群众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4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晓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晓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颖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段晓辉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89620****、13204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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