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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杰失火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五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段杰,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87********,汉族,专科文化,内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中心区**号楼**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杰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段杰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镇**村北上坟烧纸时,在明知国家禁止上坟使用明火的情况下,使用气体打火机点燃烧纸,因风力过大导致点燃的烧纸被风吹散,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后火灾损失经司法鉴定,过火总面积为139.25亩(9.283公顷),全部为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过火林木树种为油松、樟子松,过火株数为5491株,价值共计160110元。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悔罪,已在失火现场补栽树苗并已取得被烧毁树木所有权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镇**村民委员会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赛罕区林业局的说明、呼市消防支队的说明、补栽协议书、谅解书、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立破案工作说明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杰处于过于自信过失下的引火行为造成过火乔木林地面积达139.25亩(9.283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双燕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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