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段林(曾用名段申林),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现住武胜县**乡**村**组**号,农村居民。因犯转移赃物罪,于2005年12月15日被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6年4月28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4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段林在武胜县沿口镇太和街175号门市外将被害人舒某某的一辆黑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盗窃来的电动车停放在武胜县沿口镇平安巷。经武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被盗时价格为1637.98元。
2.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段林在武胜县沿口镇农旺街43号门市前将被害人石某某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盗窃来的电动车停放在武胜县沿口镇滨江路塞纳湾畔小区对面的草丛边。经武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被盗时价格为2918.4元。
另查明,2020年7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段林在武胜县**镇**桥头附近被武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林以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段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段林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丽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段林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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