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Z665号
被告人段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6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涡阳县城西中心学校原校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号,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八里段**村。被告人段某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拘留;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11月12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涡阳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涉嫌受贿罪
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段某在任涡阳县**中心校校长、****中心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在职务调整、学校资产处置、学校债务处置、物品采购、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3.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接受**学区****小学校长杜某某的请托,为杜某某在职务调整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杜某某0.5万元。
2.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接受**学区**小学校长姬某某的请托,为姬某某在职务调整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姬某某1万元。
3.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接受**学区**小学校长张某某的请托,为**小学处理老校舍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张某某2万元。
4.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接受**学区**小学校长侯某某的请托,为**小学债务通过教育化债方式解决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侯某某1万元。
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接受侯某某的请托,为**小学争取项目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侯某某0.5万元。
2010年的春节、中秋节和2011年的春节、中秋节,被告人段某接受侯某某的请托,为**小学给予照顾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侯某某0.8万元。
5.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接受**学区**中学校长刘某某的请托,为**中学加盖门岗室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刘某某0.5万元。
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接受刘某某的请托,为**中学债务通过教育化债方式解决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刘某某1万元。
2010年春节、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被告人段某接受刘某某的请托,为**中学给予照顾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刘某某0.3万元。
6.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接受黄某某的请托,为黄某某在工程承揽上提供帮助,向黄某某索取1万元。
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接受黄某某的请托,为黄某某在桌椅采购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黄某某1万元。
7.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接受王某某的请托,为工程款的拨付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王某某1万元。
8.2010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接受方某某的请托,为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方某某0.5万元。
9.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接受段某某的请托,为工程承揽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段某某1万元。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接受段某某的请托,为工程承揽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段某某1万元。
(二)涉嫌行贿罪
1.2015年的一天,为能多批项目,被告人段某给予时任涡阳县教育局项目办原负责人耿某某5万元。
2.2015年亳州市标准化学校现场会后的一天,为能多批项目,被告人段某给予耿某某5万元。
3.2015年的一天,为****中心校维修项目的验收和工程款的拨付,被告人段某给予耿某某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无犯罪记录说明、说明、合同、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姬某某、张某某、侯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方某某、段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在任**中心校校长、****中心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2.1万元,向他人索取1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涡阳县教育局项目办原负责人耿某某人民币1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阿弟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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