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检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段某斌,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XX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翼城县中卫乡吴寨村大坪自然村土桥XX号,现租住于山西省侯马市新田路XX号公路佳苑XX室,在侯马经济开发区龙腾四海煤焦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四海公司)、侯马市福鑫拓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鑫拓源公司)任经理。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批准于2019年2月4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4月4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20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段某斌驾驶未定期检验的晋LXXXXX号小型轿车,沿侯马市海军北街惠泽苑小区东侧道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该小区东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的被害人侯某华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侯某华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侯某华系交通事故致胸腹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经侯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段某斌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华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斌拨打110报警。
2、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段某斌以侯马市福鑫拓源能源有限公司名义同鲁某升的贵州宏顺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顺祺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宏顺祺公司于当日向福鑫拓源公司转款40万元用于购煤。后被告人段某斌购进未达到合同约定热量的煤炭,以需要购买高热量煤炭混合配比为由,并向鲁某升出示福鑫拓源公司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宣宇煤炭运销公司的拟制的煤炭买卖合同,在骗取鲁某升信任后,以福鑫拓源公司名义又先后收取了宏顺祺公司的购煤款共计110万元。上述货款在进入到福鑫拓源公司公户后,段某斌将上述款项从该公司公户转入段某芳等私人账户上予以支配。后被告人段某斌以环保检查煤炭不能上站、高热量煤炭被盗等为由,不依约组织煤炭货源发运,非法占有宏顺祺公司货款1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斌犯数罪,应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彦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斌现租住于山西省侯马市新田路XXX号公路佳苑XX室。
2.随案移送侦查卷案卷材料陆册、评估报告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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