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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 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43010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路**栋**房,案发前住长沙市**小区**栋**。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2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段某某从上线李**(另案处理)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除本人吸食之外,还将毒品贩卖给周某某(另案处理)、章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钟某某、李凌(均已行政处罚)等。具体贩毒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附近路边,将1克甲基苯丙胺和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

2.2019年6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路交汇处附近,将2克甲基苯丙胺和2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

3.2019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地下车库内,将1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人民币400元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

4.2019年6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地下车库库出口的路边,将1克冰毒和1粒麻古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

5.2019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鸿铭中心马路边,将2克甲基苯丙胺和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钟某某。

6.2019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一楼大厅,将约20克甲基苯丙胺和50粒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6550元的价格贩卖给章某某。

7.2019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一楼大厅,将约20克甲基苯丙胺和50粒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6550元的价格贩卖给章某某。

8.2019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一楼大厅,将约20克甲基苯丙胺和50粒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6550元的价格贩卖给章某某。

9.2019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附近,将约0.7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凌。

2019年6月14日20时许,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1014房间内抓获被告人段某某,在段某某的卧室内查获白色晶体32.88克、红色药丸0.49克、电子秤、分装袋若干;并从被告人段某某手机微信中扣押毒资9000元。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红色药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毒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现场照片、称量照片、疑似毒品称量表、通话记录、微信支付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章某某、周某某、钟某某、胡某某、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段某某供述及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6.检查、提取、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强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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