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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伊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7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镇**村**号,现住长清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伊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晚,被告人段某某、伊某某经预谋,由段某某驾驶鲁A****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在济南市长清区寻找酒后驾车人员,确定目标后,以故意撞车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索要赔偿。5月24日凌晨1时许,段某某、伊某某跟踪被害人邱某某驾驶的鲁A****的小型轿车,由长清区**小区沿**路、**街行驶至**路与**路路口交叉口,段某某驾车加速故意撞击邱某某的车辆。伊某某负责防范邱某某离开,段某某向邱某某索要两万元,经他人居间协商,段某某索要赔偿款八千元,邱某某未支付赔偿款而离开现场,凌晨2时25分,段某某在现场以车辆发生事故对方酒驾、逃逸为由电话报警。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邱某某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邱某某3000元。

2019年5月30日、7月3日被告人伊某某、段某某先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伊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段某某、伊某某敲诈勒索未遂,被告人段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段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伊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伊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丽

2020413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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