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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刘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8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公安灞桥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灞桥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灞桥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公安灞桥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灞桥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灞桥分局逮捕。2020年1月20日因病被公安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公安灞桥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灞桥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灞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刘某甲、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至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段某某、刘某甲、吕某某分别出资八千元至七千元不等,以被告人刘某甲父亲刘某乙名义租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厂建设**号楼**门**层**户房屋开设麻将馆,召集社会人员聚众赌博。从中抽水,非法牟利共计2万余元,后三人将抽水所得钱款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微信交易记录。

2、证人兀某某、高某某、潘某某、李某某、苏某某、刘某乙、杜某某、贠某某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刘某甲、吕某某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刘某甲、吕某某共同出资,为他人提供场地、工具供他人赌博,从中赢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涤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情况说明两份。

5、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微信证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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