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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吴某某串通投标案)_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彭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又于2020年9月3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吴某某、刘某某(酌定不起诉)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眉山经开区新区****馆项目招标公告挂网进行招标,业主方为眉山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估算总投资约2950万元,后来在建设过程中将估算总投资调整为6641万元。被告人段某某作为***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与公司商量,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去投标该项目,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为增加中标机率,段某某安排被告人吴某某找到四川中亚**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简称“中亚公司”)负责人,使用对方公司资质来投标该项目。段某某找到**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简称“星大公司”)总经理刘某某,明确告知使用对方公司资质来陪标。随后,段某某和吴某某向中亚公司和星大公司各转入50万,作为两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事后返还。又支付中亚公司资料费5000元,支付星大公司资料费3400元,由两家公司制作其标书的资信部分,吴某某制作其标书的技术部分,然后交两家公司合标后用于投标。在制作标书时,段某某决定两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安排吴某某将两家公司的标书做差,以达到中标目的。经评标后,中亚公司和星大公司因标书制作问题被废除,***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后,段某某负责该项目的承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中标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刘某某、罗某某等人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招标文件电子档案、有关公司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吴某某作为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报价,违法中标项目金额达2950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一明

检察官助理:倪梅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均被取保候审,段某某手机号码1388073****,吴某某手机号码1388228****。

2.案卷3册,散页2张,光盘1张。

3.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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