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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周某某等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66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微山县**乡**村**路**号。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周某某(自报),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4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村委会**组。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1日4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伙同徐某某(已判刑)、“慕玉石”、“大个”、(二人情况不详)密谋到本市**镇**村本市**模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内实施盗窃,由徐某某提前联系好一辆货车到厂里面运输货物,段某某放货车进入场内,周某某与徐某某、“慕玉石”、“大个”到原材料仓库外面的电梯口附近,将存放在此处的一批铝质原材料(价值84290.2元)搬上那辆货车。后由徐某某、周某某等人以40000多元将原材料转卖至本市**镇**村的废品站,并瓜分赃款。

2018年2月12日,徐某某获知厂方已报案,遂主动找到厂方负责人承认盗窃行为,并到**村的废品站赎回该两批货物退还给厂方。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段某某在山东省微山县被抓获,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东莞市黄江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张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及同案人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适用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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