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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周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营青岛市**局**区**物流工作室,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潍坊市**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2020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莱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77********,汉族,初中文化,青岛市**局**区**快递员,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楼**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楼村**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莱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和青岛市城阳区附近超市中购买红塔山(软包)香烟,后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销往韩国。经查证,被告人段某某共计非法销售香烟价值人民币29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2、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莱州市郭家店镇、潍坊市寒亭区等地的超市收购红塔山(软包)香烟,后至青岛市城阳区将香烟销售给被告人段某某。经查证,被告人周某某共销售给被告人段某某香烟1600条,总价值人民币12.8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2020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莱州市郭家店镇小疃村村碑东交叉路口交易卷烟时被莱州市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获卷烟108条。

3、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青岛市城阳区周边附近超市收购红塔山(软包)香烟,后销售给被告人段某某。经查证,被告人刘某某共销售给被告人段某某香烟859条,总价值人民币6872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等书证;辨认、搜查笔录;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及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销售卷烟,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段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晶晶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区;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莱西市**镇**村;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楼**区。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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