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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尹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70********,汉族,文盲,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尹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段某某、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7日期间,被告人段某某与其妻被告人尹某某从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山西盐业深井海藻碘盐(中盐牌)1150袋(400克/袋),在其共同经营的位于太原市晋源区“建兴面条店”内向周围群众销售,共销售假冒食盐1073袋,非法盈利767元。其余未销售假冒食盐77袋(400克/袋)已被公安迎泽分局依法扣押。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段某某、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年9月16日将非法所得767元退还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2.书证:到案经过、购进假冒食盐转账记录等;3.被告人段某某、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191532);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尹某某二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人段某某、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屏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5364****

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96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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