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3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楚雄市人,无前科,家住云南省楚雄市**镇**村委**村**号,案发时任**村小组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8月26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楚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楚雄市人,无前科,家住云南省楚雄市**镇**村委**村**号,案发时任**村副组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9月2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35221982********,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凤庆县人,无前科,家住云南省楚雄市**镇**村委**村**号,案发时任**村副组长(会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9月5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楚雄市吕合镇红武村委会**村**厂林场承包人杨某某滥发林场内自然林木数百棵,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组织全村一户一人来到**厂林场,向杨某某索要赔偿未果,部分村民不满将林场羊圈毁坏。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再次组织全村一户一人来到**厂林场,一起将林场房屋、围墙、水井等物品毁坏。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厂林场被毁坏财物价值55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亦有供述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聚集多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段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段某某在三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期间量刑,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期间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丽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家住云南省楚雄市**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352970****;被告人李某某家住家住云南省楚雄市**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363870****。

2.卷宗共肆册___,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