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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张某某容留卖淫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无锡市锡山区**苑**区**栋**室(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镇**村)。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住无锡市锡山区春雷苑**区**栋**室(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庙**村**号)。

上述被告人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冒用“刘某某”身份证承租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苑** 区**栋**室、**室两套房屋作为卖淫场所,安排卖淫女舒某某、石某居住** 室,熊某某居住**室。

被告人段某某通过“网络推手”得到嫖客信息。被告人段某某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其在**苑**区** 栋附近望风、为卖淫女送发避孕套,并为她们提供日常生活的便利等,并承诺分给被告人张某某每日200元的好处费。

2020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容留舒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苑**区**栋**室卖淫3次,获利人民币1400元;容留石某在无锡市锡山区**苑**区**栋**室卖淫2次,获利人民币1200元;容留熊某某在无锡市**苑**区**栋**室卖淫3次,获利人民币12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舒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容留他人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美芳

2020年11月4日

附:

1. 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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