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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社区**委**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门**号。于2015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于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村**组,现住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荣水园C区103号楼1门503号。于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驾车窜至天津市北辰区辽河南道,使用“万能钥匙”兑开车门的方式,对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大众宝来汽车内的财物实施盗窃,从中窃取手表2块、白金戒指1枚,经鉴定,窃得的白金戒指质量为8.98克,铂含量为(998.7±1.3)‰,符合足铂,价格为人民币2496元。公安机关经对段某某、李某某住处搜查发现香烟、酒水、饰品等大量财物以及现金共计人民币683元。经鉴定,查扣的香烟的价格共计人民币3716.75元;2瓶零度乐饮可口可乐饮料价格共计人民币9元。2019年12月18日,段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搜查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段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春德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7页、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段某某委托辩护人刘雪,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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