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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窜至陆良县中枢街道阎方桥村委会陈某乙家,盗走石槽盆一个;窜至陆良县马街镇庄上村委赏某某家老房子,盗走中式格状窗户两扇;窜至陆良县中枢街道盘新社区陈某甲家院内盗走石槽盆一个;窜至陆良县三岔河镇大坝村委会陈某丙家老房子,盗走屋檐上镇宅神兽一个。经认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500元。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各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责令严加管教通知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扣押、发还笔录及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鸿艾

检察官助理:龚媛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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