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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李某甲等介绍卖淫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1********,汉族,中专文化,酒店经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1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酒店经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县**巷**里**号**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1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1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1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酒店经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1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段某某、高某某、关某某、李某乙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某、高某某提供卖淫女,段某某、李某甲联系嫖客,双方从嫖资中分成营利。2019 年11月23日,关某某、高某某与姜某某(未成年)在本市武侯区南二环路4段73号入住“一撇一捺酒店”,段某某、李某甲为酒店管理人员。11月27日凌晨,先由李某甲经网络与嫖客联系,再由段某某、李某甲、关某某、高某某安排劝说姜某某后,李某乙驾车将姜某某送至嫖客魏某某指定地址,姜某某遂自行与魏某某联系到达其居住地,并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与魏某某实施卖淫嫖娼行为。2019年11月2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关某某、高某某、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段某某、高某某、关某某、李某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段某某、高某某、关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8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乙系从犯,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段某某、高某某、关某某、李某乙现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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