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18〕8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梁河县,现住陇川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4日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现住陇川县**镇陇把糖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4日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三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日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伙同被告人武某某在陇川县**镇正在修建的上雨路一处路边(章凤水库旁边)和陇川县**镇丽川加油站往瑞丽方向前行100米处的一个丁字路口(太阳城旁边)对停放在路边的十辆车辆的电瓶进行盗窃,共计盗窃了19个电瓶、若干数量的柴油。
1.被告人段某某、被告人武某某在陇川县**镇正在修建的上雨路一处路边(章凤水库旁边)盗窃了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装载机上的2个电瓶和若干数量的柴油、被害人杨某甲的一辆轮式挖机上的2个电瓶、被害人刘某某能的一辆平地机上的2个电瓶和被害人杨某乙的一辆压路机上的2个电瓶,共计盗窃了四辆车上的8个电瓶;
2.被告人段某某、被告人武某某在陇川县**镇丽川加油站往瑞丽方向前行100米处的一个丁字路口(太阳城旁边)盗窃了寸待传的一辆双桥货车上的2个电瓶和若干数量的柴油、被害人申某某的一辆力帆牌货车上的2个电瓶、申某某的一辆拖车上的2个电瓶、被害人申某某的一辆微型面包车上的1个电瓶、被害人老润的一辆紫罗兰货车上的2个电瓶、彭永清的一辆双桥货车上的2个电瓶,共计盗窃了六辆车上的11个电瓶。
综上,被告人段某某、被告人武某某共盗窃10辆车的19个电瓶和若干数量的柴油,盗窃财物的价值合计人民币11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恩周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武某某佳现被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三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