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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56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楼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段某某、罗某某经合谋盗窃后,分别在京东APP上以货到付款方式下单一台一加OnePlus 8 Pro 5G旗舰手机及一台小米10Pro双模5G手机(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1723元),至2020年6月7日l0时许,上述两台手机发货到二被告人指定的收货地址本区洛浦街沙溪大道时代外滩东门口保安亭,二被告人遂趁京东配送员陶某某进入小区派送其他快件时机,由被告人罗某某从快递车上盗走上述两台手机,后二被告人在京东APP上取消订单。得手后二被告人将上述二台手机销赃得人民币7868元,被告人罗某某分得人民币900元,余下赃款由被告人段某某所得,所得赃款二人均已花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疑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段某某、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可可

检察官助理:梁海华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册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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