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路**号**栋**号,现住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十里街道**村**组**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段某某、许某某来到濂溪区浔南大道铜锣湾广场,通过撬锁进入白金汉宫三楼仓库内,盗窃了3瓶轩尼诗牌XO洋酒。次日17时许,二人到九江市**广场一烟酒回收店销赃,获利人民币1800元,二人各分得人民币900元。经九江市濂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3瓶轩尼诗牌XO洋酒总价值为人民币4440元。
2020年10月9日,公安民警在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楼旁多利网吧内抓获被告人段某某、许某某。案发后,被盗洋酒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支付宝、微信收款转账截图;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许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兰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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