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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许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村**号。因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于2017年9月被福州市公安局盖山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乡**村**路**号,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村**号,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伙同陈某甲(由仓山公安分局另案处理)经过福州市仓山区**公交车站人行道时,发现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TDR3****型(小糯米48V15A)型(绿牌3****)电动车没有上锁,遂临时起意,由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在旁望风,被告人段某某负责动手将该电动车盗走,并藏匿于仓山区**村**号民房内。现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520元。

2.2020年4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伙同许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窜至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店面门口,由被告人段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许某某负责撬锁将被害人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TDR****牌(小公主48V12A)电动车(黄牌7****)盗走,并将所盗电动车藏匿于鼓楼区省**院宿舍附近一小区内。事后,被告人许某某将该辆电动车送给一个外号叫“老九”(身份不详)的朋友使用。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36元,已退赔给被害人。

3.2020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伙同许某某窜至福州市台江区**路**酒店门口的人行道上,由被告人许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段某某负责撬锁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蕾TDR492Z型(小苹果48****)型电动车(黄牌5****)盗走,并将所盗电动车藏匿于仓山区**小区**座楼下。现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段某某、许某某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人员档案、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现场照片、侦查报告、监控截图、情况说明、仓公(对湖)行罚决字【2019】00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丙、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康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段某某、许某某、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榕价认扣【2020】365、 367、3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段某某三次5316元、许某某二次279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榕

2020年9月22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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