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段某某(绰号:**),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3月30日、2019年11月28日分别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衡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1996年被衡阳市城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月17日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号。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8月16日、2019年11月28日分别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衡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2月29日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26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段某某吸毒成瘾、以贩养吸,两次因贩卖毒品受过刑事处罚。2019年11月27日10时许,吸毒人员谢某某联系被告人段某某欲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并约好在衡阳市珠晖区**得利水果市场被告人谭某某家门口进行毒品交易。当天11时4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在微信上收取了谢某某给付的毒资款450元,在其正要拿出海洛因给谢某某时,衡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将二人抓获。尔后民警从被告人段某某随身携带黑色背包中查获毒品冰毒54.17克、麻古1.25克和海洛因0.6克。后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被告人段某某身上查获的冰毒、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毒品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谭某某吸毒成瘾、以贩养吸,曾因贩卖毒品受过刑事处罚。自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谭某某长期在位于衡阳市珠晖区**得利水果批发市场内的自家住房里向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贩卖毒品二十余次,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约4.63克、冰毒约2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自家住房里以500元的价格将约1克海洛因贩卖给陈某某。
2、2019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又在自家住房里以1000元的价格将约1克海洛因和2克冰毒贩卖给陈某某和胡某某。
3、2019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在自家住房里先后5次向吸毒人员蒋某某贩卖海洛因,共计贩卖海洛因数量约为1.4克,收取毒资800元。
4、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在衡阳市珠晖区**得利水果批发市场大门口旁边以50元的价格将约0.05克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
5、2019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谭某某又在相同的地点以相同的价格将约0.05克海洛因贩卖给胡某某。
6、2019年6月26日早上,被告人谭某某在自家住房里以100元的价格将约0.1克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7、2019年5月13日至同年8月18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在自家住房里先后6次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海洛因,共计贩卖海洛因数量约为0.51克,微信收取毒资480元。
8、2019年6月和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在自家住房里先后2次向吸毒人员肖某某贩卖海洛因,共计贩卖海洛因数量约为0.08克,收取毒资60元。
9、2019年8月21日至同年9月7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在自家住房里先后4次向吸毒人员周某某贩卖海洛因,共计贩卖海洛因数量约为0.44克,微信收取毒资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光盘等电子数据。
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5.42克、海洛因0.6克;被告人谭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约4.63克、冰毒约2克,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谭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贩卖毒品犯罪的,系毒品再犯,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对被告人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平原
检察官助理:文焱冬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谭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换押证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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