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5********,汉族,初中,群众,工作单位**市人民公园动物园园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新疆**市**路,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211954********,回族,小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住新疆乌市沙区仓房沟路**小区, 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70********,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群众,无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新疆乌市沙区环卫南路**小区, 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段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段某某告知郭某某,**动物园有一只东北虎死体可出售。2020年4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与魏某某商议,以每公斤3万元的价格将虎骨出售给魏某某。郭某某联系段某某告知其找到了购买虎骨的人,商议先交5万元定金。后段某某与李某某商量购买其**动物园内的一只东北虎死体,约定价格为5万元。6月21日凌晨6时许,李某某、郭某某、段某某、魏某某四人在**动物园东南角的彩钢房内交易老虎死体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魏某某、杨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为虎Panthera tigris。虎Panthera tigris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
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老虎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段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老虎一只(涉案价值为10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
代检察员:孙曼
2020年11月20日
附:
1. 案卷材料五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
2. 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段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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