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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魏某某等六人赌博案)_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诉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68********,汉族,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198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 年9月25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5月17因涉嫌赌博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4********,汉族,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07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4年7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10月15日取保候审。2018 年4月27 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灞桥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5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现被羁押于韩城市公安局强疗中心。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73********,汉族,家住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2014年8月19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5月17因涉嫌赌博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0********,汉族,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14年6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因涉嫌赌博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5********,汉族,家住陕西省大荔县**镇**路** 号。2014年6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因涉嫌赌博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68********,汉族,家住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2014 年6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9 年5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魏某某、韩某某、雷某某、齐某某、武某某涉嫌赌博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段某某、韩某某、魏某某三人协商在**镇**村南的沙地槐树林中组织人员进行赌博,由段某某负责场地、安保、放哨等人员安排,韩某某、魏某某负责坐庄,5月19日至21日,共组织二十名以上赌博人员以“海洋锅”推对子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六万元以上,赌资累计十四万元以上。其间,被告人雷某某、齐某某、李某某(在逃)明知他人赌博,仍在赌场为他人提供资金,其中雷某某通过齐某某分别向魏某某和张某某各放账两万元,每一万元每日抽取500元利息共获利4000元;被告人武某某、赵某某(在逃)明知他人用于赌博,仍对其出租帐篷、发电机,并帮助其搭棚、放哨、为参赌人员指路等,从中非法获利3400元。5月22日凌晨再次聚众赌博时被大荔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魏某某、韩某某三人共同聚众赌博,被告人雷某某、齐某某、武某某明知他人赌博,仍为其提供资金、场地等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六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梁红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韩某某、雷某某、齐某某、武某某均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魏某某现被羁押于韩城市公安局强疗中心。

2、案卷材料七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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