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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龚某甲等三人诈骗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7********,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8年7月2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利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91********,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恩施市**路**楼,因涉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8年7月2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利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龚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0********,土家族,专科毕业,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8年7月2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利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余某某、龚某甲涉嫌诈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二次决定退回补充侦查(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18日;自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在审查起诉中,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5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段某某、余某某、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拆迁过程中制造虚假数据是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而帮助拆迁户房屋测量数据加大,使得拆迁户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70余万元,三人共同谋取非法利益26万元,段某某另外单独谋取非法利益7万余元,后三人平分,段某某非法谋利156000元,龚某甲和余某某谋取非法利益86000元。

1、2015年,被告人段某某、余某某、龚某甲在利川市**村**组小地名“烂沟湾”的地方,对***专业合作社养猪场进行拆迁房屋及构筑物进行评估进,该社股东之一的易某某(另案处理)找到余某某等人,要求其在评估的时候提高数据,并承诺给好处。段某某、余某某、龚某甲对现场进行拍照、记录、测量,然后在测量数据上两次造假,使易某某等人的养猪场评估数据增高,使易某某等人多获取国家补偿款80余万元。后易某某给龚某甲人民币30000元表示感谢,段某某、余某某、龚某甲每人分得10000元。

2、2015年5月左右,段某某、余某某、龚某甲在利川市**村**组牟某某家进行拆迁房屋及构筑物进行评估时,牟某某找到龚某甲,叫其在评估的时候提高数据,并承诺给好处费,龚某甲等人对现场进行测量后在数据上造假,将原来测量的数据加大,使牟某某多获取国家补偿款20余万元。后牟某某两次共计给龚某甲10万元表示感谢,段某某、余某某、龚某甲每人分得人民币33000元。

3、2016年,被告人段某某、余某某、龚某甲在利川市**村对龚某乙家进行拆迁房屋评估时,龚某乙找到段某某,让其在对龚某乙、龚某戊、罗某某三人房屋进行评估时提高数据,并承诺给其好处费,段某某答应了此事并告知了余某某和龚某甲,后三人在测量数据上造假,使龚某乙等三人房屋共计多获取国家补偿款50余万元。后龚某乙给段某某人民币100000元表示感谢,段某某、余某某、龚某甲每人分得33000元。

4、2016年的一天,段某某、余某某、龚某甲在**村对杨某某家进行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时,杨某某找到段某某,让其在对其房屋评估的时候提高数据,并承诺给好处费,段某某答应后并将此事告知了龚某甲和余某某。段某某等三人在进行测量后提高了数据,使杨某某的房屋多获取国家补偿款10余万元。后杨某某余某某、龚某甲每人给了人民币10000元表示感谢。段某某未获款。

5、2016年,段某某在**村**组谭某某家进行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时,刘某某找到段某某让其帮忙把谭某某家房屋评估数据提高,由段某某负责装修方面的数据,刘某某本人负责宅基地方面的数据,使谭某某房屋多获取国家补偿款10余万元。后段某某一人获得人民币60000元。

6、2016年,段某某在对**村**组黄某甲家进行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时,刘某某找到段某某让其把黄某甲家的评估数据提高,使黄某甲房屋多获取国家拆迁补偿款20余万元。后段某某一人获得人民币10000元。

7、2016年8月,在对**村**组向某甲的房屋进行评估时,向某甲通过刘某某找到段某某、余某某、龚某甲三人商量把评估结果提高,使向某甲的补偿多十余万元,后三被告人各获得好处人民币10000元。

8、2016年,**村的袁某某找段某某要求给其父亲的房屋评估数据提高,段某某等人在复核时把数据提高,补偿下来后,袁某某给三被告人每人人民币20000元。

9、2016年,三被告人在对**村的龚某丙的房屋进行评估时,龚某丙要求将数据提高并承诺给好处,后三人将数据提高后,龚某丙共给三被告人人民币40000元,三人平分。

10、2017年,被告人段某某、余某某、龚某甲在对**村龚某丁的房屋进行评估时,提高评估数据,后龚某丁给三被告人人民币18000元,三人平分。

11、2017年,三被告人在对**村村民向某乙的房屋进行评估时,故意提高评估数据,后龚某丁给人民币40000元,三人平分。

12、2017年,三被告人在对**村民陈某某的房屋进行评估时,故意提高评估数据,后陈某某给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利川市人民政府文件利政规[2015]4号、土地及房屋征收告知书、情况说明及“恩施州*****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购买社保明细汇总表”、*****估咨询有限公司《营业营业执照》、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与*****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评估业务合同书》、牟某某作为乙方与利川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利川市城南大道建设项目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书》、黄某乙(黄某甲)作为乙方与利川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利川市城南大道建设项目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书》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刘某某、牟某某、黄某甲、向某丙、黄某乙、杨某某、龚某乙、谭某某、袁某某、陈某某、易某某、向某甲、向某乙、龚某丙、龚某丁的证言;3.龚某乙对段某某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段某某、余某某、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余某某、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他人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偿款,数额巨大;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健华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余某某、龚某甲现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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