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103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31986********,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乡**村委**组**,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段某某上网期间认识了犯罪嫌疑人“肖某”(另案处理),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肖某”的授意下,段某某配合其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分别注册了三家公司:“深圳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随后,“肖某”介绍犯罪嫌疑人刘某(另案处理)带领段某某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中信银行**支行办理了四个对公账户,并将办理好的上述证件交予刘某。被告人段某某共收取“肖某”好处费人民币3000元。
经查,上述四个对公账户共计收到4402257.37元,其中1612819元为被网络诈骗被害人顾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14人转入款项。
2020年8月27日17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民警在东莞市**街道**村**巷**号**将被告人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企业工商信息,微信账号、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无前科的违法犯罪经历核查登记表,银行开户资料,深圳市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表;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电子数据:农行账户流水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建深
检察官助理 王敏仪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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