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段某某(曾用名段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6********,土家族,大专文化,铜仁丰源村镇××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街道**路**号,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村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4时4分,被告人段某某持C1类驾驶证酒后驾驶贵AC****号小型普通客车至铜仁市碧江区**路时代商汇灯控路口西50米处压中心双实线行驶时,该车正前部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胡某某持Cl类驾驶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正前部相撞,造成胡某某因创伤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乘坐人封某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段某某血样送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81mg/100ml。
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封某某、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胡某某家属、封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赔偿被害人刘某某部分医疗费用。故依法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淑芬
检察官助理 田文婷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九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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