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远县**镇**村**号,现住址为胶州市胶州西路**号**号楼**单元**户。2014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鲁B2****号小型轿车沿胶州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超市门前路段,与沿**路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行人孙某某相撞,致孙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后于同年10月14日死亡。2019年11月12日经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事故责任。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段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近亲属人民币十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病历、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呼气检测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情况说明;2.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3. 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玉磊
检察官助理:王双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
6.收条、刑事谅解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