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镇**村委**村**路**号。有前科,2013年11月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泸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2日,被告人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从****中心停车场驶出后沿**路往**大酒店方向行驶,20时47分,所驾车辆行至**路****门口路段时,遇吴某某通过人行横道,后段某某所驾驶车辆左侧车头撞击行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云******号小型面包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售车协议、诊断证明书、收条、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在行经人行道时,未减速行驶,未停车让行,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绶仑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