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平邑县铜枣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平邑县**镇**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段某某弃车逃逸。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鉴定系颈椎、颈髓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平邑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某某肇事逃逸及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身份信息、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等书证;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_、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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