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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14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村八组***号。2015年5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7日16时,被告人段某某无证驾驶河南NG****农用三轮车沿永砀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永城市陈集镇陈集钢厂路段时,因躲避由南向北行驶向右转弯的冀D***H面包车,采取措施不当,与停在钢厂南侧的豫N4****豫NP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致乘车人段某甲当场死亡。经认定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谅解书等;

2.证人段某乙、段某丙、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死亡鉴定书一份;

5.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陈敏

一五年六月八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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