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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辉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8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住卫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罪,经卫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卫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卫辉市上乐村镇至东关庄村东西方向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东关庄村东葡萄园西的路上时,与同方向的行人蔡某某发生相撞,造成蔡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蔡某某经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救治无效,于2018年11月11日死亡。经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段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某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明知他人报警后在医院等候。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被告人段某某除支付被害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其全部费用外,支付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5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现场方位示意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左某某、段秀某、蔡某军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段某某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后在医院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卫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敏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卫辉市***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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