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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豫P2****轻型普通货车(逾期未检验),沿上蔡县**乡至**乡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乡**村**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的受损,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死者李某某系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换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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