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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76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办事处********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云AQ***3“捷达”牌小型轿车途经昆明市穿金路世博耀星酒店附近路段时,与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昆明**号“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后座载乘被害人袁某某)相撞,致罗某某、袁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段某某在现场被民警抓获。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在本次事故中段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罗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袁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云AQ***3“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昆明**号“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和照片;6.鉴定意见:车辆痕迹鉴定意见、车速鉴定意见及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等;7.视频资料:现场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第一款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8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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