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襄检刑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住**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醉酒驾驶晋L****5号小型轿车沿襄汾县527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邓庄镇***门口路段时与被害人乔某某的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乔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襄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4102312018000035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惠萍
2019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襄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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